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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 刘宇阳 郝彦)6月21日,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共涵盖五章二十二条,包括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法律责任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资产评估机构首次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满足内部管理规范,已建立涵盖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且运行良好等。
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备案机构提出了鼓励性要求,包括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并且运行良好,鼓励质量控制体系有效运行3年以上;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员,鼓励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其中,过半数资产评估师连续执业3年以上,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具备10年以上评估经验且在本资产评估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过半数签名资产评估师和过半数项目审核人员具备连续5年以上证券评估业务经验等;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者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
在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开展核验。备案核验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天津股票配资,必要时采用现场核验,其中首次备案应当进行现场核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发现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资产评估机构补正备案材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不含)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备案材料。此外,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有关要求公开上一年度基本情况、诚信记录、执业情况等相关信息。